軍民融合最主要的內容之一 ,是打通軍民二者之間的障礙 ,使企業等市場主體能夠參與涉軍事務 ,即民參軍 。但民參軍絕不意味著把軍事涉密領域完全放開或者降低保密標準 ,無論軍民融合如何“拆壁壘 、破堅冰 、去門檻” ,都必須在確保國家秘密安全的基礎上推進 ,保密的基本要求必須堅持 ,保密的底線必須堅守 。
保密與放開關係的實質是安全和發展的關係 ,但當兩者出現衝突時 ,前者甚至優先於後者 。為此 ,需要為民參軍設置一道“安全閥” ,把好軍民融合的“入口關” ,將不具備保密能力或者存在失泄密風險的企業過濾出去 ,從而做到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,又不影響民參軍推進 。保密資質(格)製度就是這道“安全閥” 。
之所以把保密資質(格)製度作為“安全閥” ,主要在於保密資質(格)的本質是行政許可 。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的一種管理手段 ,具有控製危險 、配置資源以及證明或者提供某種信譽 、信息的功能 。與其他行政管理手段相比 ,主要具有3個特點和優勢 :一是屬於事先審查 ,可以防患於未然;二是麵向所有市場主體 ,規則基本公開 ,相對公平 、公正 、公開 ,可以促進競爭 ,也有利於資源配置;三是屬於資格 ,並非一事一議 ,既提高效率 ,又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和節約行政成本 。
保密資質(格)製度這道“安全閥”對於民參軍的順利推進影響重大 ,應給予高度重視 。“安全閥”過緊會限製市場主體進入 ,阻礙民參軍進程;過鬆則會形成泄密風險 ,給國家安全造成損害 。
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 ,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定實施或者牽頭實施了3項保密資質(格) ,分別是國家秘密載體印製資質認定 ,涉密信息係統集成資質認定和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定 。
近年來 ,各類保密資質(格)認定和管理工作 ,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,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“放管服”改革要求 ,不斷優化體製機製 ,完善政策標準 ,為軍民融合取得實質性進展和階段性成果作出了重要貢獻。但隨著軍民融合戰略的深入推進 ,保密資質(格)製度也暴露出一係列問題 ,特別是與推動軍民融合深度發展 、構建軍民一體化的國家戰略體係和能力的工作要求相比 ,還存在一定差距 。主要表現在:
1.涉軍采購對企業保密資質(格)過度要求 ,阻礙民參軍順利推進 。在涉軍采購過程中 ,有的采購單位提出過度要求 ,對本不涉及國家秘密 ,或僅背景 、用途涉密的軍品科研生產項目 ,仍然要求投標單位具有保密資質(格);對涉密程度不高的分包合同 ,卻因為總包合同涉密程度高 ,仍然要求投標單位具有高級別保密資質(格) ,使得不少企業被排除在外 ,違背了軍民融合的基本精神 ,也為民參軍製造了障礙 。此類現象在不少政府部門的采購中同樣存在 ,限製了不具備保密資質(格)的企業參與競爭 ,也損害了政府采購的公平 、公正 。
2.保密資質(格)類別互不通用 ,重複審查降低效率 、增加負擔 。國務院辦公廳公示的保密資質(格)有3個 ,但涉密信息係統集成 、國家秘密載體印製資質又分別有9個資質類別(係統集成 、軟件開發 、綜合布線 、安防監控 、屏蔽室建設 、係統谘詢 、工程監理 、運行維護 、數據恢複)和4個資質類別(涉密文件資料印製 、統一考試試卷印製 、涉密防偽票據證書印製 、涉密光電磁介質印製含檔案數字化加工) 。雖然保密資質(格)主要是對企業保密能力的審查認可 ,但按照現行規定 ,上述資質類別之間並不通用 。例如 ,某企業獲得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保密資格 ,卻並不意味著其可以承接涉密信息係統集成業務;具有了涉密信息係統集成(係統集成)資質 ,也並不意味著其可以從事涉密信息係統集成(軟件開發)業務 。企業為了開展不同涉密業務 ,就必須申請多個保密資質(格)或者資質類別 ,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也需要重複進行審查 ,既降低了效率 ,也增加了企業負擔 ,推高了製度性交易成本 ,浪費了行政資源 。
3.保密資質(格)管理在不少領域缺位 ,安全風險突出 。隨著軍民融合戰略的深入推進 ,軍民融合將由最初的科研生產 、軍隊保障 、人才培養 、國防動員等重點領域 ,拓展到海洋 、太空 、網絡空間等更為寬廣的新興領域 ,現有的3個保密資質(格)已經遠不能滿足這一進程的要求 。例如 ,近年來隨著軍民融合的深入推進 ,在軍事設施建設 、涉軍中介服務等領域 ,已經有不少社會企業承接涉密項目 ,接觸和知悉涉密信息 。但對這些企業 ,並沒有相應的保密資質(格)和保密標準 ,盡管采購單位與承擔涉密項目的企業也簽訂了保密協議 ,明確了保密義務 ,不少企業仍然缺少基本的保密意識 、常識和保密管理能力 ,不具備安全保密技術防護能力 ,保密管理漏洞隱患十分突出 。
4.資質(格)單位涉密人員管理存在隱患 。對資質(格)單位涉密人員的上崗前審查 、確定 ,出國備案管理 ,以及離崗後的脫密期管理 ,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權力的性質,但按照現行規定 ,卻都由不掌握行政資源的資質(格)單位負責 。不少單位反映 ,實施起來困難重重 。並且 ,隨著軍民融合的深入推進 ,大量民營企業進入涉軍服務領域 。與國有企業相比 ,民營企業的人員流動性大 、背景相對複雜 ,民營企業對人員管理手段又比較單一 ,既無政紀管理手段 ,黨紀管理也相對弱化 ,對這些企業涉密人員的管理難度就更大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