裝備承製名錄申請條件
2002年10月30日中央軍委頒布實施的《裝備采購條例》第29 、30條規定 :裝備采購實行承製單位資格審查製度 。審查通過的企業方能列入《裝備承製單位名錄》 ,裝備采購的承製單位應當從《裝備承製單位名錄》中選擇 。
2002年10月30日中央軍委頒布實施的《裝備采購條例》第29 、30條規定 :裝備采購實行承製單位資格審查製度 。審查通過的企業方能列入《裝備承製單位名錄》 ,裝備采購的承製單位應當從《裝備承製單位名錄》中選擇 。
2015年4月20日 ,總裝備部頒布實施修訂的《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》;2015年8月 ,頒布《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審查組工作實施細則》(試行版) 。
一 、 申請承製單位的企業
承擔武器裝備及配套產品科研 、生產 、修理、技術服務任務的單位 。
二 、承製單位類別
新的《裝備承製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》按照承擔任務的重要程度 ,將承製單位劃分為A 、B類 :
A類 指承製裝備的總體 、關鍵 、重要分係統和核心配套產品的單位 ;
B類 承製其他軍隊裝用裝備和一般配套產品的單位 ;承製軍選民用的單位 。
三 、申請單位基本條件
1 、具有法人資格 。無法人資格的特殊裝備承製單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。
2 、具有與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專業(行業)技術資格 。
3 、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係 ,具備與申請承擔任務相當的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 。
4 、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製度 、良好的資金運營狀況 ,具備與申請承擔任務相適應的資金規模 。
5 、在近三年內無嚴重延期交貨記錄 ,產品 、服務無重大質量問題 ,無虛報成本等違紀 、違法行為 。
6 、具有與申請承擔任務相當的保密資格等級 。
7 、總裝備部規定的其他要求。
四 、申請材料
1 、法人資格
(1)企業法人營業執照/事業單位法人證書;
(2)法定代表人證書/任職證明文件;
(3)組織機構與管理製度;
(4)組織機構代碼證書;
(5)國有土地使用證/租用合同;
(6)房屋所有權證/租用合同;
(7)其他與法人資格有關的內容 。
2 、專業技術資格
(1)專業技術管理製度;
(2)技術人員隊伍狀況;
(3)研製 、生產和維修設備和基礎設施;
(4)測和維修設備和檢測手段;
(5)按技術標準和技術文件研製 、生產和維修產品的能力;
(6)主體技術和關鍵技術掌握情況;
(7)主要配套單位協作關係;
(8)其他與專業技術有關的內容 。
3 、質量管理水平和質量保證能力
(1)質量管理體係文件;
(2)第三方質量管理體係認證;
(3)質量管理體係運行保持情況;
(4)裝備產品實物質量;
(5)質量管理活動的有效性;
(6)其它質量管理活動滿足要求情況 。
4 、財務資金狀況
(1)財務會計管理製度;
(2)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配備證明;
(3)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[會計報表;
(4)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;
(5)銀行資信證明;
(6)其他與財務資金狀況有關的內容 。
5 、企業經營信譽
(1)近三年裝備交貨的記錄;
(2)近三年產品 、服務質量狀況的證明文件;
(3)近三年產品報價文件及相對應的裝備訂貨合同;
(4)銀行帳號未被凍結過的證明文件;
(5)稅務登記證(國稅 、地稅)和完稅憑證;
(6)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;
(7)其他與經營信譽有關的內容 。
6 、保密資格
(1)保密資格證書;
(2)其他與保密資格有關的內容 。
7 、軍方提出的其它特殊要求